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二)提取申请人的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申请人的父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父子、母子关系有效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有效证明(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可免提供未婚证明,在读大学生未婚证明可由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一)至(十五)项情形的,提取申请人除需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情形的,应在相关证明材料开具或发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