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
(1)身份证;
(2) 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3)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了失业登记的)。
注: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下列各类情况经审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一次性付清款项购房的:(1)身份证;(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已交契税或印花税的凭证(或者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交易过户回执)。上述情况申请人应于购房后的3周年内提出申请(即从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所注明的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每年可提出申请一次。2、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1)身份证;(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4)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当月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5)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扣款凭证(申请当月有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或“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