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注意的吗

2024-06-27 06:27:28 (55分钟前 更新) 360 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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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长沙办理转移手续,具体如下:
1、公积金转移前提是,职工新入职的单位须已经开通缴纳公积金的账号。
2、职工到新入职企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一张接收单。
3、带着这张接收单,回到原单位要求其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4、凭转移证明、接收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发的住房公积金卡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即可。
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好,长沙办理转移手续,具体如下:
1、公积金转移前提是,职工新入职的单位须已经开通缴纳公积金的账号。
2、职工到新入职企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一张接收单。
3、带着这张接收单,回到原单位要求其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4、凭转移证明、接收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发的住房公积金卡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即可。
希望可以帮到你。
修中圈儿 2024-06-27
在长沙市内的转移,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满6个月,且中途缴纳无间断,需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续存满1个月,即可实现缴存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如果之前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满6个月,中途间断过,则需续交满3个月即可实现缴存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异地转移,在长沙之外的市州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中途缴纳无间断,需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存满1个月,即可实现缴存异地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如果在市州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中途间断过,则继交满3个月即可实现缴存异地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在长沙市内的转移,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满6个月,且中途缴纳无间断,需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续存满1个月,即可实现缴存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如果之前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满6个月,中途间断过,则需续交满3个月即可实现缴存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异地转移,在长沙之外的市州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中途缴纳无间断,需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存满1个月,即可实现缴存异地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如果在市州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中途间断过,则继交满3个月即可实现缴存异地互认,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FLYINGJOHNNY 2024-06-19
一、正常转移  
1、单位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建行网点购买《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2、单位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加盖公章。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清册》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④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从单位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单位或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  
3、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认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  
(2)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须提供的材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单位转移到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在银行网点现场填写放弃声明。  
(4)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职工。  
二、特殊转移  
1、职工所在单位处于下列状态的,由职工本人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办理转移:  
(1)无法联系的;  
(2)经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  
2、职工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  
单位无法联系应当提供的材料: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的,提供社会保险转移单原件、复印件;  
(2)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原件(单位状态为注销或吊销);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的,提供社会保险转移单原件、复印件;  
(2)行政执法文书原件、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在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现场填写放弃声明。  
4、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5、职工携带《受理回执》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三、集中户内职工转移  
1、职工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中心集中户转移到新单位: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单位的接收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他人代办时提供);  
(4)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3、职工携带《受理回执》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一、正常转移  
1、单位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建行网点购买《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2、单位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加盖公章。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清册》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④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从单位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单位或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  
3、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认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  
(2)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须提供的材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单位转移到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在银行网点现场填写放弃声明。  
(4)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职工。  
二、特殊转移  
1、职工所在单位处于下列状态的,由职工本人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办理转移:  
(1)无法联系的;  
(2)经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  
2、职工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  
单位无法联系应当提供的材料: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的,提供社会保险转移单原件、复印件;  
(2)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原件(单位状态为注销或吊销);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的,提供社会保险转移单原件、复印件;  
(2)行政执法文书原件、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在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现场填写放弃声明。  
4、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5、职工携带《受理回执》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三、集中户内职工转移  
1、职工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中心集中户转移到新单位: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单位的接收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他人代办时提供);  
(4)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3、职工携带《受理回执》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卡卡7031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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