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根据《民法通则》,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定金不退,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因此,是要双倍赔偿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
此外。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
根据有关规定,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若属开发商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