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网上查到这个资料:
【资料来源】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 10-89)
8.1.2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设防烈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要求。
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宜符合表8.1.2的规定。
注:① 设防烈度为 6 度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有关的抗震构造要求;
②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应按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采用;
③ 有框支层的剪力墙结构,除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外,均可按一般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取用;
④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
⑤ 设防烈度为8度的丙类建造且房屋高度不超过 12m 的规则的一般民用框架结构(体育馆和影剧院除外)和类似的工业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可采用三级;
⑥ 对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的地区,当采用有框支层的剪力墙结构时,其房屋高度分别不宜超过 120m、100m。
⑦ 本表所列结构,除铰接排架外,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剪力墙即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现浇剪力墙。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淮》GB50223的规定。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
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 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