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以下好几个方面的做法哦:
1、上家后悔不卖房,合同法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购房人还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2、卖房家庭意见不一,买卖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包括定金、居间合同等),出卖方往往只有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
3、“包购纠纷”不是违约,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未能买到房子,即是中介违约了。
4、房子“不吉利”要退房,一般来说,法律不会考虑迷信因素。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特别大,法官也会参酌这些因素,进行利益考量。
5、“跳单交易”买卖方违约,中介公司有如实向客户提供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客户损失和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相当,是否能够构成拒付理由。一旦因为中介公司的隐瞒行为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了客户重大损失,那么中介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6、弥补房屋涨幅差价,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判断意向金是不是可以退,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或者预付款性质,那么理应不能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