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旧房改造政策如下:
一、改造范围规模标准
(一)结合实际,我市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对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含成片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二)改造项目根据被安置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套户型面积,改造安置房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配套齐全,并且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二、扶持政策
(一)综合开发改造的棚户区
对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市政府〔2010〕第21号会议纪要,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安置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所需费用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支出。
在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相关规费收取标准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的优惠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在领取预售许可证时缴纳余款。
(二)政府组织改造的棚户区
对政府组织改造的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安置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建设的安置房优先满足拆迁居民安置需要,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政府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三)城中村改造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对改造难度相对较大的城中村,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规划,给予开发商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部分商业建筑面积等优惠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