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村民宅基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有效宅基地面积给予产权调换,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对楼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居住实用面积不变的原则,2-3层、多层置换小高层按照1:1.07的比例进行置换;2-3层、多层置换高层按照1:1.14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对村集体厂房(包括其他产权人厂房),依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对村集体办公用房,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4.村民住宅作为商业用房实施经营的,不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按住宅补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照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