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0年国务院55号令,我市自1990年开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市政府以重府发(1992)153号文颁布了土地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地价政策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据国务院55号令第12条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我市为加大旧城改造力度,以地招商引资,据我市主城区组团城市的特点,规划部门在发出规划选址意见,明确土地用途时,均确定为综合用地(含部分商业用地)。据55号令第11条“综合用地为50年”的规定,从1994年起我们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凡综合用地均为50年(其中居住50年),土地出让金也因此计算的是50年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