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出具意见。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入户调查预备会,详细安排入户调查工作,分工要细,配合要紧密。
3、贴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和改变房屋用途。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停止一切与房屋征收有冲突的审批、登记等;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国土、规划、房屋登记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国土、规划、房屋登记部门分别进行占地情况、房产情况,特别是对无证房、住改非进行详细调查,可由个人写说明,村(居)签字盖章,以及外围调查;评估公司入户调查;公布调查资料。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5、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进行评估,并公布初评报告,时间为7天(市规定3天)。
7、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8、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时间为7天(市规定3天)。
9、由镇(乡)政府、街道和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稿,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会议纪要和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1、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进行补偿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公示与决定同时)。
1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能支取,风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