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出境定居或者调离本市的;
5、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全部贷款本息的;
7、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