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审核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由调出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管理中心根据调出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为该职工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工作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待该职工重新就业时,由新单位再办理启封手续并恢复缴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