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户口迁出银川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下岗、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以上的;
(十二) 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未婚子女年龄在28周岁以下,在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和子女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还款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贷款本息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归还贷款的本息余额。
第六条 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未还清且没有发生逾期现象,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合同签订或相关部门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第八条 职工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
管理部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川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九条 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须持相应提取
手续及“银川住房公积金转帐支取凭证”,到所在单位初审,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提取手续后在“公积金转帐支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 职工所在单位初审时必须确认提取人的
真实身份,否则由此造成职工公积金被冒领的后果,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所在单位盖章的“公积金转帐支
取凭证”及相应的提取手续,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提取。
第三十二条 负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授权工作人员及业务审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及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核实。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即时办理授权审核;对所提供手续有疑问的提取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取申请,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授权后,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
第三十五条 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审批情况确定是否为提取人办理提取。银行审核原则上应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完成。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及相应提取手续直接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调动工作,住房公积金脱离银川住房公积金管辖范围,在无法办理公积金转移的情况下,可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