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公积金贷款条件
5.1.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5.1.2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来宾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备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5.1.3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
贷款委托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放贷款后,如借款人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贷款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5.1.4 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委托人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3 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4 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委托人应保留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5 借款人在广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异地借款人发生贷款违约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购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