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单位公积金代收代缴正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阜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租住公有住房且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 5%的。
单位公积金代收代缴正常是指:累计未缴存公积金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未偿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