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或存储余额的一定比例:
(一) 购房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 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出国(境)定居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职工本人配偶 父母或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为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 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十)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享有毕节地区区域城镇廉租房屋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十一) 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且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能提供真实 完整的购房资料,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