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住宅小区业主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建造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广大业主所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的面积。应该说,住宅区所有产权人共同拥有住宅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共同所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所组成的业主大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理应由业主大会通过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后,也应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但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依照广大业主的委托来行使这一权利,并不是说这些公建设施就是归物业公司所有。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