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当家作主网对于您的动迁拆迁问题我做以下回答,供您参考。
1、您的第四套房属于拆迁安置房,不在限购令的范围内。
2、按照《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所以如果先有商品房,后又安置房,应该不算的。
3、如果您和您朋友签订买卖协议(就是您朋友的拆迁安置房)是在限购令以前,那就不属于限购令范围,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4、如果您将您的房产转移到您儿子的名下对您儿子以后的办理金融业务是有好处的,建议可以考虑转至您儿子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