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扶助弱势群体、调控住房市场的积极作用,结合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调整如下:
一、我市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职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或提或贷的政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购买住房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为30%;
2、购买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40%。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公证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