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等项目。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用于物业共用部位。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不得挪作他用,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2004年,2007年,房屋转让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1998年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