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终止合同,由于工程质量不尽如人意,打的9折后得出的7万多。让我补交这部分已经优惠掉的钱请问各位法律人士,收企管费合理么跟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工程款实际额是7万7,(总工程款原价是8万6其中有10%总工程款的企管费,就是把原来的企管费优惠掉了)。装修公司在结算账目时。工程前期结束后,把原来去掉的企管费又加上了,这么算也合理么
问题补充:我就要求停止合同了,合同上也并没标明具体的计算方法。这就涉及结算费用怎么计算的问题房子还没有装修完,事先谈好的8万6,并没干完,比如优惠掉的企管费又算上的问题。而且这个企管费也是减项也不减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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