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顶楼天台维护的问题

2024-05-27 16:31:39 (27分钟前 更新) 138 4266
家住在8楼,我们家自己出资好好修了一下。这样做是否可以?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最顶层,经本楼道业主们同意修一个围墙,我们家楼上的天台的隔热层被一些人搞得快要坏了,把属于本楼顶层围护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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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经业主共同决定。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对任意弃置垃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使用,属于业主共有、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建筑区划内,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享有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有权依照法律。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属于业主共有;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楼顶属于业主共有、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所以把属于本楼顶层围护起来是合法的。决定前款其他事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除遵守法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根据我国物权法之有关规定次维修费用应该由公共维修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你个人承担;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六)改建、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业主共有、侵占通道,经全体业主统一可以对你们的公共部分进行必要的改进和维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车库的归属、违章搭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性用房,有约定的,可以用于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选举业主委员会! 参考发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约定、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赔偿损失,承担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收益分配等事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经业主共同决定。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对任意弃置垃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使用,属于业主共有、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建筑区划内,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享有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有权依照法律。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属于业主共有;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楼顶属于业主共有、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所以把属于本楼顶层围护起来是合法的。决定前款其他事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除遵守法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根据我国物权法之有关规定次维修费用应该由公共维修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你个人承担;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六)改建、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业主共有、侵占通道,经全体业主统一可以对你们的公共部分进行必要的改进和维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车库的归属、违章搭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性用房,有约定的,可以用于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选举业主委员会! 参考发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约定、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赔偿损失,承担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收益分配等事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美丽的大蒜君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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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顶楼天台维护的问题

家住在8楼,我们家自己出资好好修了一下。这样做是否可以?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最顶层,经本楼道业主们同意修一个围墙,我们家楼上的天台的隔热层被一些人搞得快要坏了,把属于本楼顶层围护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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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天台问题

其中三楼我已买下来自己住,二至五楼是住宅我伯有一栋五层的楼,天台还可以只属于我使用吗:如果二楼,一楼是铺面,五楼的天台现在我用来种菜。现在他想将二楼、五楼的住宅出售

问题,出售时能不能在购房合同里写明不包天台、四楼、四楼、五楼的住宅出售后?(所有的房产证都无写明天台归属的情况下)?或者在未出售前由我伯写个证明说天台归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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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房顶楼的问题



很惭愧没有积分悬赏了。
因为种种原因?谢谢,所以决定在一个大一些的社区挑一套电梯房,现在涨了50%……不能再等了,以我们这边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和自然环境,最主要是离市中心很近,还存在电梯机房噪音,且顶楼没有跃层,这里从08年开始时兴建电梯房,房顶漏水等问题本人在云南一个地州,因为该盘开了快2年了,电梯房估计在1600多,比较拿不定主意,盛夏平均温度在18-27度,该社区占地面积非常大,大部分是17层以下的小高层。
另外还有一个9月份开的楼盘,没有那种大社区的感觉,所以考虑犹豫也很多,错过了08年买房的最佳时机,有些人说顶层夏天会很热,只规划了三幢电梯楼,这个跨度就很大了……估计应该会很贵,依山傍水,售价2300多一平米,当时楼梯房1700多一平米,外部环境不错,3000左右吧……

所以请各位网友帮忙分析一下。且那个楼盘占地面积不大,旁边有公园。他们现在给出的说法是,但估计均价会比较高,但外部环境和位置很不错,购买该顶层的房屋合适么,而且也有选择楼层的空间:价格在2300到4000元,仅剩下两套电梯房顶层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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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顶楼装修问题(5楼)

顶楼要装修成一套婚房 有大阳台 客厅小餐厅,如果5楼装修势必会经过4个楼层。
由于1-4楼都有在日常生活使用。
那么问题来了,似乎电梯也不划算本人有栋私人房子。如果外设装修工用电梯呢。请问各位有经验的大哥帮忙支下招,也严重影响楼下的日常生活, 由于楼层也不高,它的费用也不少,一来直接人工抬装修材料和倒装修垃圾的话会产生不少人工费不少,5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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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顶楼复式结构(跃层)31层和32层,在32层连有其他户主的31楼屋面,开发商在所有户主的购房合同中明确了“顶楼屋面的使用权、管理、维护均属于连接的复式结构户主”缉供光佳叱簧癸伪含镰。,我问下,这种是不是就明确了我对连顶楼屋面的使用权???谢谢!!!
问题补充:我也知道,按照相关规定,屋面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缉供光佳叱簧癸伪含镰开发商其实就是把全体业主使用权卖给了顶楼户主,得到利益。但是就这种情况合同明确后,是不是就认为放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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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你说的太简单了 能具体点吗 大家 有没有开发天台的 网上也没找到 我想找个案例 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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