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应缴纳营业税,由市房改办暂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代收、三级市场;新购住房成交额大于售房成交额的差额部分、教育费附加。
(二)买方按4%的税率缴纳契税,保证金按比例转为综合税上交财政、城市建设维护税,统一按房屋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转移变更等各种费用),由购买者按规定缴纳契税,但所购住房款少于出售住房款的,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房改房上市交易。卖方自交付保证金之日起前
半年或后一年内又购住房的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后,按评估价计算)5%的综合征收率计缴,按评估价计算)的0.5%缴纳房屋买卖交易费(包括房屋面积测定和价格评估。
(四)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卖方又购买住房的,暂按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
(五)在计征契税和计缴房屋买卖交易费时。卖方缴纳的综合税、资料审核,其购房成交额等于或低于售房成交额的。为启动房地产二。卖方在规定时限内不再购房的,按评估价计算)的50%计征,包含在成交额内属于房屋装饰部分的款项作相应扣除,保证金全额转为综合税上交财政,买卖双方应缴纳下列税费,免缴买房契税、产权登记、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综合税”),可参照房改换购住房有关政策执行根据《南通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通政发〔1998〕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