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防火门按材质分类的内容(见4.1);
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分类进行了修改,由原来按甲、乙和丙分类,改为本版按"A 类(隔热)防火门"、"B类(部分隔热)防火门"和"C类(非隔热)防火门"分类 (GB 12955-1991的4.3、GB 14101-1993的4.1;本版的4.4);
对防火门用材料的要求更加全面而具体,除金属材料以外的材料,增加了有关材料燃烧性能和材料燃烧烟气毒性的要求(GB 12955-1991和GB 14101-1993的5.1;本版的5.2);
删去对用作建筑物外门的木质防火门的耐风压变形性能,抗空气渗透性能和抗雨水渗透性能的要求;
对防火锁的性能要求更为具体(GB 12955-1991的5.1.3、GB 14101-1993的5.1.4;本版的5.3.1);
对防火合页(铰链)的性能要求更为具体(GB 12955-1991的5.1.3和5.1.4、GB 14101-1993的5.1.4、本版的5.3.2);
对闭门装置的性能要求更为具体GB 12955-1991的5.1.3、GB 14101-1993的5.1.4、本版的5.3.3);
对防火玻璃的要求更为具体(GB 12955-1991的5.1.3、GB 14101-1993的5.1.3、本版的5.3.7);
增加了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7.2.6、6.8.3);
增加了防火门灵活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8、6.9);
增加了防火门可靠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9、6.10);
增加了防火门的门扇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10、6.11)
对防火门的门扇扭曲度试验方法有所改进(GB 14101-1993的6.2;本版的6.7.2);
增加对门扇宽度方向弯曲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6、6.7.3);
增加了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测量方法(见5.7.1、6.8.1);
增加了判定准则(见7.2.4);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见附录A);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见附录B);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C(见附录C);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和附录 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强盾防火门有限公司、深圳鹏基龙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浙江唐门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华利、刘晓慧、黄伟、李博、李希全、王鹏翔、张相会、纪祥安、吕滋立、于洋、夏明宪、张明罡、纪春传、唐俊烈。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2955-1991;
GB 14101-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