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减免审批
办理对象: 契税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办理条件 : 有下列情况之一减征或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标准内,免征契税;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部分,减征或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於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7.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对於企业改制重组的,如符合财[2003]184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提出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