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编制下年度保障房建设支出项目预算。县、区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指导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保障房建设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保障房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保障房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第三条 年度保障房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第四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由县区保障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以及年度预算,提出拨款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建投集中支付。第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房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保障房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