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入住条件: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参加房改以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