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标准是什么

2024-06-21 06:52:55 (22分钟前 更新) 34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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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厅关于核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屋拆迁、建筑业资质的公告公告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建设厅关于核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屋拆迁、建筑业资质的公告公告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ZJ张某某 2024-06-21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它是城市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主要包括六大系统,即能源供应系统、供水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环保环卫系统、防卫防灾安全系统。城市基础设施一般应具备的特点:    不同时期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完善、配套有不同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运行的载体,与城市的自然附属物包括土地、水体、矿床等有紧密联系,它是在原有的自然附属物的基础上,经过人们的加工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受自然的制约;建设和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时,必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在形态上具有固定性,实物形态上大都是永久性的建筑,供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长期使用,不能经常更新,更不能随意拆除废弃。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它是城市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主要包括六大系统,即能源供应系统、供水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环保环卫系统、防卫防灾安全系统。城市基础设施一般应具备的特点:    不同时期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完善、配套有不同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运行的载体,与城市的自然附属物包括土地、水体、矿床等有紧密联系,它是在原有的自然附属物的基础上,经过人们的加工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受自然的制约;建设和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时,必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在形态上具有固定性,实物形态上大都是永久性的建筑,供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长期使用,不能经常更新,更不能随意拆除废弃。
aeiou24680 2024-06-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的建设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计划、财政、建设、通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状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加强管理。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优先采用先进的消防设施。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消防专业规划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延误。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标准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省辖市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消防培训中心和模拟训练设施。  
   第七条    城市建设市政供水管网时,必须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增建、改建;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设施;市政给水管网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社会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验收。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通行。居民区的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室外集贸市场必须有消防车通道,并不得阻碍和堵塞消防车通行。  
   第九条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119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举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的建设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计划、财政、建设、通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状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加强管理。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优先采用先进的消防设施。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消防专业规划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延误。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标准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省辖市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消防培训中心和模拟训练设施。  
   第七条    城市建设市政供水管网时,必须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增建、改建;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设施;市政给水管网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社会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验收。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通行。居民区的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室外集贸市场必须有消防车通道,并不得阻碍和堵塞消防车通行。  
   第九条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119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举报。
萤火虫BB 2024-06-13
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因此各项公共设施在城市面积占比也应该是有限度的,
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因此各项公共设施在城市面积占比也应该是有限度的,
popo小婷婷 2024-06-09
标准是共设施规划按市级、区级两级设置,部分内容配置到居住区级。市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以行政管理中心、商业金融贸易中心、文化娱乐中心为主的城市中心,强化城市中心的凝聚力,发挥城市中心的职能作用,反映出独特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海滨城市风貌。居住区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要层次分明,服务半径适中,布局合理,人民生活方便。旧区应结合街区改造、闲置土地调整来完善设施配套,新区应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各类社会公益性服务设施。
标准是共设施规划按市级、区级两级设置,部分内容配置到居住区级。市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以行政管理中心、商业金融贸易中心、文化娱乐中心为主的城市中心,强化城市中心的凝聚力,发挥城市中心的职能作用,反映出独特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海滨城市风貌。居住区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要层次分明,服务半径适中,布局合理,人民生活方便。旧区应结合街区改造、闲置土地调整来完善设施配套,新区应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各类社会公益性服务设施。
梅干菜2012 2024-06-02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门门8898 2024-05-25
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人口规模(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表1.0.5      城市规模  分  项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  城  市  Ⅰ  Ⅱ  Ⅲ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  人均规划用地(㎡/人)  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人口规模(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表1.0.5      城市规模  分  项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  城  市  Ⅰ  Ⅱ  Ⅲ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  人均规划用地(㎡/人)  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快到碗里吧吧吧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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