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它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其中,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四、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