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证机关不同,一个是国土部门,一个是房产部门
2证明的内容也不同,一个是土地使用权,一个是房屋所有权
一、《房地产权证》
(一) 权属人:权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法定名称;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二) 身份证号码: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其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军人填写其军官证、士兵证号码。旅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填写其中国护照号。港、澳、台居民填写其所在地区的身份证件号码。外国籍人士填写其所在国身份证件文件号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号码前加注证件名称,如:军官证、中国护照、香港身份证等。
(三) 国籍:中国籍人士填"中国"(含港、澳、台居民和旅居国外者)。外国籍人士填写该国的中文名称。
(四) 房屋所有权来源:填写新建、购买、赠予、继承、划拨、交换、析产、分割、合并、接管、裁决11种。
房屋所有权来源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类。其中"新建"指权利人自行投资兴建房屋,以原始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含扩建、改建增加面积等情况;"购买"含依法收购、拍卖成交等;"交换"含拆迁补偿产权交换;"接管"含代管和托管;"裁决"含裁定、判决和仲裁等。
(五) 房屋用途:按房屋用途性质分类,证上填写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2种性质。不同用途性质的房屋应分别登记发证。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用途,应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连附图)所确定的建筑物各部位具体用途为依据。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须持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书面意见,在我局办理土地出:p>
如有关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不明确(如"综合楼"等),可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筑物部位分类(按已收取的"楼面地价"类别区分),作为登记具体房屋用途性质的参考依据。如裙楼部位可能按商业用途,塔楼部位按住宅用途计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应的房屋应当分别登记"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为便于房地产权证使用者了解证内有关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具体用途,可在附记栏注记非居住用房的规划用途,如注记"城市规划房屋用途:商场(或办公用房、厂房等)"。
(六) 占有房屋份额:指权属人占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如果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共有的,填写"共同共有";如是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按权属人实际所有份额填写。
按份共有可按占有份额的比例填写,如"1/2"或"50%";也可按占有的实际面积填写,如"40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即产别,按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同经济性质及其管业情况分类。据《关于规范房地产权性质和用途登记内容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264号),房屋所有权性质共8种,房地产权证上应填写其名称:
1、 国有直管产、国有自管产、国有军产;
2、 集体房产;
3、 私有房产;
4、 联营企业房产;
5、 股份制企业房产;
6、 港澳台投资房产
7、 涉外房产;
8、 其他房产。
(七) 土地使用权性质(本项目在土地情况栏内):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2种性质填写。
(八) 土地使用权类型(本项目在土地情况栏内):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与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对应。根据穗国房字[2001]264号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划拨、出让、租赁、入股4种类型;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拨用、入股、联营3种类型。
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中,拨用指批准拨用宅基地和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