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栏杆高度、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版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 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 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 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 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版 条文说明 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 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 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 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 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 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 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 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 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 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 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 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 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 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条文说明 6.6.3 第2 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 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 年对我国14 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 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 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 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 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 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 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 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 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 算。 第4、5 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 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 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 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 栏杆 扶手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 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 面。 3.2 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3.3 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3.4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 施. 3.5 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 产品分类 4.1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5 技术要求 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 ㎜. 水平扶手超过500 ㎜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 ㎜,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 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 ㎜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 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 5.1.4 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5.2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 定。 5.2.2 制做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 按批号分批验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 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3 结构性能 5.3.1 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随受GBJ9 规定的水 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应超过h/100(h 为扶手高度). 5.4 外观质量 5.4.1 各栏杆、扶手连接处(焊接、螺丝连接)应牢固。金属栏杆与金属、塑 料或硬质木材扶手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4.2 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4.3 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 迹. 5.4.4 栏杆、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 5.4.5 金属栏杆、扶手在涂防锈漆前,应清除锈蚀、油污。木制扶手应油漆防 腐。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5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 的规定. JG 3002.3-92 表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 差 检验方法 1 栏杆高度 ±2 用尺量 2 栏杆横向弯曲 3 用2m 靠尺量 3 扶手纵向弯曲 3 用2m 靠尺量 4 装饰件 ±2 尺量 5 扶手断面 ±2 尺量 6 栏杆竖向杆件之间间距 ±5 尺量 7 栏杆水平杆件之间间距 ±5 尺量 6 试验方法 栏杆、扶手的结构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GBJ10 规定的悬臂构件的要求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栏杆、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7.2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 规定。 7.3 批量与抽样 7.3.1 按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