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2条规定: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共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略(因为已经明确规定为仅限2、3层)
这就是国家规范明确规定的内容,因此,4层公共建筑不论每层面积多少、人员多少,都应设两部以上疏散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