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密度
新标准中对中密度纤维板的定义中给出的是一个有名义密度范围:0.65~0.80g/cm3,关于这个名义密度在标准3.1.1注解中做了一个解释阐述:若制品的密度在名义密度范围的正负10%内,并符合指定类型中密度纤维板的所有性能要求,生产商可以将此产品归类到该类型板。
按照标准所述,也就实际密度在名义密度范围正负10%内,即:实际密度为0.58g/cm3~0.65g/cm3与0.80g/cm3~0.88g/cm3之间的纤维板,如果其各项性能符合中密度纤维板的指定某种类型的要求,就可以将这种板称为中密度纤维板。
解读这个名义密度,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密度在0.58g/cm3~0.65g/cm3与0.80g/cm3~0.88g/cm3之间的纤维板如果其性能不符合中密度纤维板的指定类型,其便不是中密度纤维板,也就是GB/T11718-2009将不适宜对其做判定。
另外,在我国许多生产线按照GB/T11718-1999生产的密度板的密度可能到达0.45g/cm3,或者用于特殊用途密度更低的纤维板将失去判定的标准。这将形成一个盲区,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出台低密度纤维板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至于高密度纤维板已经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以依据,但是也显示出不足之处。
2.2甲醛释放量
新标准对甲醛释放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主要与国际接轨,采用了ISO/DIS16895-2标准中对于甲醛释放量的规定。对于产品的环保和打破出口贸易的壁垒无疑是有利的保证,这也是采标需要重点考虑的。不可否认,这对我国中密度纤维板行业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给许多中小生产线的企业带来一定压力。
新标准在甲醛测试方法中,分别采用了三种测试方法:气候箱法、气体分析法和穿孔法。在GB/T11718-1999和国家强制标准GB 18580-2001中对于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测试方法都规定采用穿孔法,此次标准修订将三种方法都列入其中,并规定甲醛释放量应符合气候箱法、气体分析法或穿孔法中的任一项限量值,由供需双方协商选择。
是否可以理解为三个限量值只要符合其一即可,那么将会产生一些列问题。首先,这三种方法的相关性怎么样,是否具有相关性?这在板材监督抽查中,对于甲醛释放量处于边界的板材将难免会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