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实际居住在园区酒店式公寓,孩子法定监护人拥有70年产权证,且户籍与之相一致,并能举证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属唯一合法固定住所的,该公寓住宅可作为入学依据。在施教区学校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就近安排入学;如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如在苏州市内有其他合法固定住所,或户口在苏州市以内但不在本公寓地址,则酒店式公寓不作为入学依据。
(2)凡实际居住在园区酒店式公寓,孩子法定监护人虽拥有产权,但户籍在苏州市以外的,并能举证在苏州市范围内属唯一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租住在园区酒店式公寓的,不作为入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