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官方解释
16℃按国家标准确定
市政管委表示,不低于16℃的供暖服务标准,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J26-86) 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确定的。
一般居住建筑室内设计温度 16℃-20℃
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 18±2℃
厕所、门厅、走廊设计温度 14℃-16℃
起止日参考了气象资料
按“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的规定,综合本市2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目前本市采暖系统设计规范确定的冬季采暖小时数为2972小时,约为123天(四个月),冬季采暖时间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