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规范有: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灰膏、玻璃、油漆、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油漆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出样板(一个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如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室内其他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沾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室内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易产生较大湿度的地(楼)面的垫层完工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