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哪位知道

2024-05-24 04:11:05 (50分钟前 更新) 294 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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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节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你好,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节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背信弃翊 2024-05-24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替拉米酥 2024-05-21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lavenderheyijun 2024-05-09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独立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纠纷。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案件的基本思路及应把握的问题
   (一)侵权案件的思路及注意事项
   首先,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具有合法使用权是请求保护的基础。所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是侵权案件首先要查明的。从法律上讲,侵权案件中的宅基地应是权属清楚,边界明确的。但有些宅基地或因确权时间长,或因分家析产、继承而分割,或因买卖、赠与发生转让,常使当事人在主观上产生错误认识,往往均认为争执部分应属于自己使用。即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载明争执部分属原告使用,被告也常提出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不合法,使用证与实际使用尺寸不符、使用证有误等。这样,“谁对争执地段有使用权”常成为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解决这一争执,至少要审查两个问题:其一,原告使用的宅基地是否经过依法批准登记。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二,争执的部分是否位于原告宅基地界线之内。审查应该从宅基地的现状开始,查明宅基地的坐落、面积、四至界之后,与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核实。首先确认该使用证是否为争执宅基地的使用证,使用权人是否为原告。接着再审查使用权的形成过程,即使用证的取得过程。通过上述审查,如发现使用证不属争执宅基地或使用权人不是原告,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使用证记明的情况确实有误或发放程序不合法,则中止诉讼,等土地部门重新确权后再行审查。如查明原告确有争执宅基地的使用权,则进一步审查争执部分是否在宅基地界线内。农村集体宅基地,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四至明确以四至为准。在双方对四至界线本身的位置存在异议时,应根据核发证件时丈量宅基地的插尺点、批准的面积以及其他原始资料确定宅基地的界线。确定宅基地界线一般应进行实地勘查,勘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土地部门派员参加,应制作勘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主持勘查的审判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经过统一规划的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程序个别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以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施工许可证所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准。经过前述审查,查明原告对争执部分有使用权的,则继续审理;没有使用权的,则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务中还经常有这样情况:原、被告双方的权属证件上都将争议部分划入各自的界线之内。这时应中止诉讼,告知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权属证件。等待当事人通过行政及行政诉讼程序明确了争执部分的权属后,再继续审理。在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时应把握(1)土改时及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已随着合作化而失效,不能再用作侵权案件中的权属证明,它仅是确定界线时可以参考的一种证据。(2)农户对祖传空闲宅基地无使用权。(3)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或扩建自己的房屋时,应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否则不予保护。(4)对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以及以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使用权一律不予承认,不予保护,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5)未查清权属之前,要慎重采取保全措施,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次,审查有无侵权行为。被告有无损害或危及原告宅基地安全的行为,有无抢占、侵占行为,有无阻碍原告施工的行为及妨碍原告利用宅基地的行为。查明侵权行为时应把握:(1)宅基地使用权及于一定高度的空中和一定深度的地下。如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地上空的一定空间,被告种植的树木的根系和支杆超过宅基地界线,伸到原告一侧也是侵权行为。(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擅自使用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认定该方侵权。但是,如果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已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待对方的住宅建成后,再提起侵权之诉的不予支持。(3)私力救济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私力救济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如:相邻一方在其宅基地内施工,如不及时制止将危及相邻另一方的宅基地及建筑物安全时,另一方阻止施工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4)在这一阶段可以先予执行,以免损失继续扩大。
   再次,查明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或构成了危险。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对原告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危险。这其中有一些是凭常识和直接观察即可判断的,有些则需要专业部门的评估鉴定。应把握正在造成损害或将要造成损害的,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或产生损害。
   最后,制定救济方案。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所以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确定救济措施时,可单独适用某一种措施,也可几种措施并用。既要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可行,同时兼顾经济原则。如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害,能维修的不能判令重建;已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采取加固等措施;已不能通过维修继续使用的,应判令翻修;在保证同样效果的前提下,应选择较经济的方法。
   (二)审理因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引发案件应把握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移和分割两种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变更,无房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变更也只发生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所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案件,一般以房产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立案,而不会立为宅基地案件。现就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1、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买卖房屋的,都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转移实行严格限制,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随房转移外还规定买卖房屋要履行审批手续,买主必须具备建房条件(也就是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卖主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购买农村住房的条件。凡购买农村住房的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申请农村宅基地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得申请:(1)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制,凡住宅面积达标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2)改变住宅用途用以经商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3)出租、出卖住宅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4)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确有需要的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土地所在单位。(5)干部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实行“双重审批”,即在符合一般人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后,还须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6)已迁出户口或“农转非”的农户,要收回宅基地。
         4、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应与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相对应,两条分割线相吻合;(2)应遵循方便生活、生产,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划分院落及房屋周围空地,不必拘泥于绝对平均;(3)为明确权属、避免纠纷,划分界线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物理界线,如双方共同的山墙及其延长线;(4)必须给不与公共通道相通且不能另开道路的一方留出通道。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独立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纠纷。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案件的基本思路及应把握的问题
   (一)侵权案件的思路及注意事项
   首先,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具有合法使用权是请求保护的基础。所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是侵权案件首先要查明的。从法律上讲,侵权案件中的宅基地应是权属清楚,边界明确的。但有些宅基地或因确权时间长,或因分家析产、继承而分割,或因买卖、赠与发生转让,常使当事人在主观上产生错误认识,往往均认为争执部分应属于自己使用。即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载明争执部分属原告使用,被告也常提出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不合法,使用证与实际使用尺寸不符、使用证有误等。这样,“谁对争执地段有使用权”常成为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解决这一争执,至少要审查两个问题:其一,原告使用的宅基地是否经过依法批准登记。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二,争执的部分是否位于原告宅基地界线之内。审查应该从宅基地的现状开始,查明宅基地的坐落、面积、四至界之后,与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核实。首先确认该使用证是否为争执宅基地的使用证,使用权人是否为原告。接着再审查使用权的形成过程,即使用证的取得过程。通过上述审查,如发现使用证不属争执宅基地或使用权人不是原告,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使用证记明的情况确实有误或发放程序不合法,则中止诉讼,等土地部门重新确权后再行审查。如查明原告确有争执宅基地的使用权,则进一步审查争执部分是否在宅基地界线内。农村集体宅基地,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四至明确以四至为准。在双方对四至界线本身的位置存在异议时,应根据核发证件时丈量宅基地的插尺点、批准的面积以及其他原始资料确定宅基地的界线。确定宅基地界线一般应进行实地勘查,勘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土地部门派员参加,应制作勘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主持勘查的审判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经过统一规划的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程序个别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以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施工许可证所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准。经过前述审查,查明原告对争执部分有使用权的,则继续审理;没有使用权的,则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务中还经常有这样情况:原、被告双方的权属证件上都将争议部分划入各自的界线之内。这时应中止诉讼,告知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权属证件。等待当事人通过行政及行政诉讼程序明确了争执部分的权属后,再继续审理。在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时应把握(1)土改时及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已随着合作化而失效,不能再用作侵权案件中的权属证明,它仅是确定界线时可以参考的一种证据。(2)农户对祖传空闲宅基地无使用权。(3)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或扩建自己的房屋时,应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否则不予保护。(4)对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以及以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使用权一律不予承认,不予保护,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5)未查清权属之前,要慎重采取保全措施,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次,审查有无侵权行为。被告有无损害或危及原告宅基地安全的行为,有无抢占、侵占行为,有无阻碍原告施工的行为及妨碍原告利用宅基地的行为。查明侵权行为时应把握:(1)宅基地使用权及于一定高度的空中和一定深度的地下。如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地上空的一定空间,被告种植的树木的根系和支杆超过宅基地界线,伸到原告一侧也是侵权行为。(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擅自使用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认定该方侵权。但是,如果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已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待对方的住宅建成后,再提起侵权之诉的不予支持。(3)私力救济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私力救济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如:相邻一方在其宅基地内施工,如不及时制止将危及相邻另一方的宅基地及建筑物安全时,另一方阻止施工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4)在这一阶段可以先予执行,以免损失继续扩大。
   再次,查明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或构成了危险。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对原告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危险。这其中有一些是凭常识和直接观察即可判断的,有些则需要专业部门的评估鉴定。应把握正在造成损害或将要造成损害的,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或产生损害。
   最后,制定救济方案。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所以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确定救济措施时,可单独适用某一种措施,也可几种措施并用。既要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可行,同时兼顾经济原则。如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害,能维修的不能判令重建;已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采取加固等措施;已不能通过维修继续使用的,应判令翻修;在保证同样效果的前提下,应选择较经济的方法。
   (二)审理因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引发案件应把握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移和分割两种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变更,无房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变更也只发生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所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案件,一般以房产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立案,而不会立为宅基地案件。现就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1、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买卖房屋的,都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转移实行严格限制,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随房转移外还规定买卖房屋要履行审批手续,买主必须具备建房条件(也就是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卖主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购买农村住房的条件。凡购买农村住房的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申请农村宅基地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得申请:(1)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制,凡住宅面积达标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2)改变住宅用途用以经商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3)出租、出卖住宅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4)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确有需要的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土地所在单位。(5)干部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实行“双重审批”,即在符合一般人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后,还须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6)已迁出户口或“农转非”的农户,要收回宅基地。
         4、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应与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相对应,两条分割线相吻合;(2)应遵循方便生活、生产,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划分院落及房屋周围空地,不必拘泥于绝对平均;(3)为明确权属、避免纠纷,划分界线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物理界线,如双方共同的山墙及其延长线;(4)必须给不与公共通道相通且不能另开道路的一方留出通道。
暮光绝恋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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