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1、按套(单元)计价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合同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同附所售房屋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致相关尺寸也约定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变;套型与设计图纸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买受人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当事人应当合同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按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