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土地是土地基本农田

2024-06-15 15:02:43 (17分钟前 更新) 142 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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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农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法独立拥有排他性的基本农田所有权并获益,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法》为农民创设了基于农用地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基本农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法独立拥有排他性的基本农田所有权并获益,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法》为农民创设了基于农用地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
Lindahellokitty 2024-06-15
基本农田自主经营权国有,造成了一般农用地承包经营者与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不平等。国家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者耕以外的农用地,则做出了另外的法律安排。国家对农用地的管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这相比于对基本农田用途的限制,要宽松很多。农民集体的共同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按其份额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农用地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农民在此基础上享有与其份额相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相应份额的农用地作为实现其权益的载体。但是不同份额的农用地所有权之间存在差别,有些份额属于一般农用地所有权,有些属于基本农田所有权,由于基本农田受到更严格的用途管制,而一般土农用地的经营者可以运用农用地进行有更大利益空间的经营活动,进而实行自主经营权以部分实现农用地发展权。
基本农田自主经营权国有,造成了一般农用地承包经营者与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不平等。国家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者耕以外的农用地,则做出了另外的法律安排。国家对农用地的管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这相比于对基本农田用途的限制,要宽松很多。农民集体的共同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按其份额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农用地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农民在此基础上享有与其份额相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相应份额的农用地作为实现其权益的载体。但是不同份额的农用地所有权之间存在差别,有些份额属于一般农用地所有权,有些属于基本农田所有权,由于基本农田受到更严格的用途管制,而一般土农用地的经营者可以运用农用地进行有更大利益空间的经营活动,进而实行自主经营权以部分实现农用地发展权。
金德易BOSS 2024-06-04
我国基本农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法独立拥有排他性的基本农田所有权并获益,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法》为农民创设了基于农用地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5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其在集体土地共同所有权中所占的份额,承包相应面积的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款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由此可以得出,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自主经营的权利。
  但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却限制了基本农田的自主经营权,其第17、18条分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甚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也就是说基本农田必须也只能用于粮食生产,甚至不能种植经济作物,基本农田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遭受到了严重限制和削弱。目前,种粮是农民获利最少的一种经营方式,如果只能固守于这一经营方式而无权做出任何改变,那么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也是流于空谈,“承包经营权利人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利时,必须负有‘达到承包指标’的义务,即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不具有物权的独立性特征。”[5]因而,通过土地用途的严格控制管制,也实现了基本农田自主经营权的国有。
  基本农田自主经营权国有,造成了一般农用地承包经营者与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不平等。国家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者耕以外的农用地,则做出了另外的法律安排。国家对农用地的管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这相比于对基本农田用途的限制,要宽松很多。农民集体的共同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按其份额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农用地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农民在此基础上享有与其份额相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相应份额的农用地作为实现其权益的载体。但是不同份额的农用地所有权之间存在差别,有些份额属于一般农用地所有权,有些属于基本农田所有权,由于基本农田受到更严格的用途管制,而一般土农用地的经营者可以运用农用地进行有更大利益空间的经营活动,进而实行自主经营权以部分实现农用地发展权。
我国基本农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法独立拥有排他性的基本农田所有权并获益,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法》为农民创设了基于农用地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5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其在集体土地共同所有权中所占的份额,承包相应面积的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款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由此可以得出,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自主经营的权利。
  但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却限制了基本农田的自主经营权,其第17、18条分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甚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也就是说基本农田必须也只能用于粮食生产,甚至不能种植经济作物,基本农田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遭受到了严重限制和削弱。目前,种粮是农民获利最少的一种经营方式,如果只能固守于这一经营方式而无权做出任何改变,那么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也是流于空谈,“承包经营权利人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利时,必须负有‘达到承包指标’的义务,即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不具有物权的独立性特征。”[5]因而,通过土地用途的严格控制管制,也实现了基本农田自主经营权的国有。
  基本农田自主经营权国有,造成了一般农用地承包经营者与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不平等。国家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者耕以外的农用地,则做出了另外的法律安排。国家对农用地的管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这相比于对基本农田用途的限制,要宽松很多。农民集体的共同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按其份额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农用地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农民在此基础上享有与其份额相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相应份额的农用地作为实现其权益的载体。但是不同份额的农用地所有权之间存在差别,有些份额属于一般农用地所有权,有些属于基本农田所有权,由于基本农田受到更严格的用途管制,而一般土农用地的经营者可以运用农用地进行有更大利益空间的经营活动,进而实行自主经营权以部分实现农用地发展权。
狼人发生地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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