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布局原则 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
用地分类 厂房形式 基本地块占地规模(公顷) 一类工业 标准工业厂房 0.1—0.4ha 二类工业 标准工业厂房 0.25—1.0ha 三类工业 独立厂区 4.5—18ha 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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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5.2.8 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用地与居住地段之间,必须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等地带,该用地内应绿化。 5.2.9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大、中型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两个。 5.2.10 工业用地的规划要求还应符合《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3 工业用地构成 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性质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应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及道路、停车、卸货用地。 5.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符合表5.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关于不同工业类别用地容积率下限的规定。 表5.4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