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居民办理护照
条件:
(一)首次申请:
1、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2、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持有中国普通护照的深圳常住户籍居民或暂住本市的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或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
1、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换发、补发、过期重领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请换发、补发及重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可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并应当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2、护照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3、护照补发
(1)深圳居民出境前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
(2)深圳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而申请补发的。
(三)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不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没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和个人资料页,个人身份资料有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页;集体户和代管户申请人可不提交户口簿首页),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交验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尚未取得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回执(回执上须贴相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申请。
(三)申请人在换发、补发及重领护照前未采集过指纹的,需在公安机关采集指纹。对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原护照受理部门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四)申请人签名需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签名以习惯书写方式签名,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少数民族语言姓名签名。签名应当横向书写,且须在矩形框内,不得压线。
(五)与申请事项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提交原普通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和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相关证明材料。
(2)换发加注及曾持照加注。提交原普通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
2、护照换发
(1)提交原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