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拆迁有哪些规划

2024-06-27 18:57:15 (21分钟前 更新) 373 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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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拆迁)安置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由政府主导,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市房管局负责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监察、财政、物价、审计、水务、人防、气象、建工、供电、广电、城南新区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房管局根据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征收(拆迁)安置住宅小区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市规划局根据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园区进行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征收(拆迁)安置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0—12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市房管局根据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人的需求确定。
第七条  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形式分为就近安置和异地集中安置两种,用地性质分为出让或划拨。
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的选址、套型和价格,由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设由土地受让方组织实施。
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安置房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滚动建设,实行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其供地方式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出让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应与市房管局签订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征收(拆迁)安置房的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征收(拆迁)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征收(拆迁)安置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征收(拆迁)安置房,所购买征收(拆迁)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三)征收(拆迁)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价格与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靠档面积部分价格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靠档面积部分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四)住宅层次差价按《关于公布高邮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照下列程序,申请购买征收(拆迁)安置房: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核实申购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征收人在15天内持申购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手续。
(二)市房管局按被征收人签定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交房时间确定顺序编号,被征收人凭顺序编号优先选房。经初审公示后无异议的,核发《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
(三)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征收(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和顺序编号,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并签订《征收(拆迁)安置房购销合同》。
(四)被征收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其《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和顺序编号视为放弃。
(五)被征收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征收(拆迁)安置房购销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后,领取征收(拆迁)安置房钥匙。
第十一条  划拨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在上市交易时,如不改变土地性质,经依法批准,保留原划拨用地性质,不交纳土地收益;如再次上市交易,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征收(拆迁)安置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
第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对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选购、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6日起试行。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拆迁)安置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由政府主导,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市房管局负责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监察、财政、物价、审计、水务、人防、气象、建工、供电、广电、城南新区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房管局根据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征收(拆迁)安置住宅小区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市规划局根据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园区进行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征收(拆迁)安置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0—12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市房管局根据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人的需求确定。
第七条  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形式分为就近安置和异地集中安置两种,用地性质分为出让或划拨。
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的选址、套型和价格,由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设由土地受让方组织实施。
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安置房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滚动建设,实行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其供地方式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出让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应与市房管局签订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征收(拆迁)安置房的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征收(拆迁)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征收(拆迁)安置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征收(拆迁)安置房,所购买征收(拆迁)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三)征收(拆迁)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价格与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靠档面积部分价格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靠档面积部分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四)住宅层次差价按《关于公布高邮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照下列程序,申请购买征收(拆迁)安置房: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核实申购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征收人在15天内持申购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手续。
(二)市房管局按被征收人签定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交房时间确定顺序编号,被征收人凭顺序编号优先选房。经初审公示后无异议的,核发《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
(三)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征收(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和顺序编号,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并签订《征收(拆迁)安置房购销合同》。
(四)被征收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其《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和顺序编号视为放弃。
(五)被征收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高邮市征收(拆迁)安置房购买凭证》、《征收(拆迁)安置房购销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后,领取征收(拆迁)安置房钥匙。
第十一条  划拨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在上市交易时,如不改变土地性质,经依法批准,保留原划拨用地性质,不交纳土地收益;如再次上市交易,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征收(拆迁)安置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
第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对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选购、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6日起试行。
非你莫属88 2024-06-27
海安拆迁规划包括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交通工程建设、清水工程,但没有公布详细的项目和范围,防止借拆迁去装修、搭建等,2013年底县政府就讨论确定了2014年海安县城乡建设工作计划任务327项,其中就包括前面几项。据我所知闸东路的改造被确定为年底前必须完成的项目。
海安拆迁规划包括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交通工程建设、清水工程,但没有公布详细的项目和范围,防止借拆迁去装修、搭建等,2013年底县政府就讨论确定了2014年海安县城乡建设工作计划任务327项,其中就包括前面几项。据我所知闸东路的改造被确定为年底前必须完成的项目。
小小小小野 2024-06-24
征收(拆迁)安置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0—12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市房管局根据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人的需求确定。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的选址、套型和价格,由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设由土地受让方组织实施。出让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应与市房管局签订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
征收(拆迁)安置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0—12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市房管局根据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人的需求确定。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的选址、套型和价格,由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设由土地受让方组织实施。出让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应与市房管局签订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
静静的娇儿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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