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不能提交集体户口卡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结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户口簿上需有户籍专用章,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现役军人按部队文件规定须持军人证件和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制式格式)。
3、照片:双方大二寸(规格为裁去边框后5.1cm×3.8cm)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证件照三张。(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