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2024-06-18 08:08:30 (35分钟前 更新) 252 4283

最新回答

1、报经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前,应当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来进行。即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是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和出让土地的房地产转让的显著区别之一。因为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者无权处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但在这里,具体是报政府的哪个部门来审批,立法规定不够明确,一般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经政府批准转让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实质上是使转让的那幅土地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由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实现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化。根据”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这表明政府对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出让金给予相当的优惠,标定地价减收的部分及实际转让成交价与标定地价的差额均由转让方获取。在实践上,转让方通常能获取成交价额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让金只为成交价额的1/3。如此作法,有利于通过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划拨用地者的积极性,引导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促进土地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既充分顾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同时又避免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划拨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进行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要随之转移,而土地转让价格隐含于房价之中,转让方所获级差收益往往超过房屋本身售价。这就需要转让方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是指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转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或者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地块等。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这些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述建设项目: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1、报经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前,应当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来进行。即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是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和出让土地的房地产转让的显著区别之一。因为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者无权处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但在这里,具体是报政府的哪个部门来审批,立法规定不够明确,一般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经政府批准转让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实质上是使转让的那幅土地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由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实现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化。根据”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这表明政府对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出让金给予相当的优惠,标定地价减收的部分及实际转让成交价与标定地价的差额均由转让方获取。在实践上,转让方通常能获取成交价额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让金只为成交价额的1/3。如此作法,有利于通过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划拨用地者的积极性,引导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促进土地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既充分顾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同时又避免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划拨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进行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要随之转移,而土地转让价格隐含于房价之中,转让方所获级差收益往往超过房屋本身售价。这就需要转让方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是指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转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或者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地块等。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这些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述建设项目: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卢卡与凯丽 2024-06-18
(一)转让方向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同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由受让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一)转让方向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同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由受让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popo小婷婷 2024-06-11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可见,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并非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只是权利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而已。
其中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可见,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并非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只是权利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而已。
其中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咪咪妈咪贝贝哄 2024-06-02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冬日红葉 2024-05-26
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的惟一供给形式,因此,大量的土地便以划拨土地形式存在着。在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后,由于可供出让的土地也是有限的,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对土地的需求则是无限的。因此就形成了土地供给的短缺,导致大量的划拨土地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入市场,用于经营用途或以商业化的方式利用,这时就必须对此类土地进行规范,否则便会破坏市场秩序,导致管理的混乱。对划拨土地进行出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须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还应履行一定的程序:
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的惟一供给形式,因此,大量的土地便以划拨土地形式存在着。在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后,由于可供出让的土地也是有限的,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对土地的需求则是无限的。因此就形成了土地供给的短缺,导致大量的划拨土地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入市场,用于经营用途或以商业化的方式利用,这时就必须对此类土地进行规范,否则便会破坏市场秩序,导致管理的混乱。对划拨土地进行出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须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还应履行一定的程序:
游客56742389 2024-05-21

扩展回答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540880203247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