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