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和标准
1.对村民宅基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有效宅基地面积给予产权调换,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对楼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居住实用面积不变的原则,2-3层、多层置换小高层按照1:1.07的比例进行置换;2-3层、多层置换高层按照1:1.14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对村集体厂房(包括其他产权人厂房),依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对村集体办公用房,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4.村民住宅作为商业用房实施经营的,不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按住宅补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照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费。
5.宅基地最低补偿面积为133平方米,小于133平方米的无偿补足。选择的置换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20平方米;超出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选择的置换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成本价格、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
6.宅基地手续不完备、但国土部门2007年全国土地大调查的数字航空影像资料有标注的,最高补偿面积为200平方米。超出面积以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以成本价购买。
7.政府利用土地出让金收益来平衡安置房建设成本。具体操作按照拆旧建新比例(拆迁宅基地面积:商住建设面积)进行平衡,拆旧建新比例计算公式为1:{ 1+【2400(元/㎡)/楼面地价(元/㎡)】}(注:2400元/㎡标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拆旧建新比例范围内占地,土地出让金扣除出让成本(不含计提费用)后全部返还。
8.关于安置房建设地下车库费用问题,由村集体自行解决。用于村民自行使用的车库,应当以成本价销售。
9.适龄青年、无房户等政策,不再纳入旧村(城)改造政策范围;对符合政府保障用房条件的,纳入政府保障用房政策统筹考虑;其他情况由村集体自行解决。
10.拆旧建新比例范围内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费(120元/㎡)实行先征后返,全部返还给村集体,专项用于村民养老保障、速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助等支出,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减免、不缓缴。
11.以前涉及旧村(城)改造的各类优惠政策,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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