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谁了解

2024-04-28 00:56:16 (24分钟前 更新) 523 7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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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是国内首个适用于100米  150米超高层住宅的设计标准,对超高层避难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或45米,净面积应按3人/平方米计算,净高不得低于2.2米,同时还应设立消防电梯出口和独立的防烟设施,空调外机挂板也不能挂在室外。
同时,新标准要求多层住宅  4层  6层  应设电梯,并专门增加了“全装修房室内空气质量”内容。此外,新标准还明确,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新建住宅节能率必须达到60%以上,每户应分户设置电表,并规定了每户应控制的用电电量以及每人最高的日用水量。
新标准是国内首个适用于100米  150米超高层住宅的设计标准,对超高层避难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或45米,净面积应按3人/平方米计算,净高不得低于2.2米,同时还应设立消防电梯出口和独立的防烟设施,空调外机挂板也不能挂在室外。
同时,新标准要求多层住宅  4层  6层  应设电梯,并专门增加了“全装修房室内空气质量”内容。此外,新标准还明确,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新建住宅节能率必须达到60%以上,每户应分户设置电表,并规定了每户应控制的用电电量以及每人最高的日用水量。
平亮装潢小余 2024-04-28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新标准是国内首份将100至150米超高层住宅系统纳入规范的住宅设计标准。相比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新标准围绕消防安全等问题,对超高层住宅提出了更多要求,包括强制设置避难层、户内房间应安装自动喷淋和火灾探测器等。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新标准是国内首份将100至150米超高层住宅系统纳入规范的住宅设计标准。相比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新标准围绕消防安全等问题,对超高层住宅提出了更多要求,包括强制设置避难层、户内房间应安装自动喷淋和火灾探测器等。
兔纸来个兔宝宝 2024-04-13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寄居小妖妖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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