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0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省内率先出台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特别对全市各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出意见。要求全市各类企业必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设立缴存比例12%的 天花板 ,即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高于12%上限。同时,加大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全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现行的各8%至12%调整为各5%至12%,对连续亏损6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以上的单位,可分别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3%、2%和1%。此外,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及停发工资等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