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辽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提取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本息:
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通辽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
5、完全尚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非通辽辖区户口、职工与驻本行政区内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行政区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3、被纳入通辽(含辖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支出超过总收入的25%的;
职工依照本条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通辽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条 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由单位财务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提取公积金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一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其符合提取条件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将转账支票(或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方式)转入到职工所在单位账户。
经办人员在领收支票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支付时,必须由经办人在支票存根或支付凭证上签署姓名后方可支付。
职工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所在单位账户后,经办人应根据提取金额告知职工本人,经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核兑无误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且职工个人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时封存的,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在破产清算时,应将暂不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名单呈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当职工符合法定的提取条件时,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退还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本息。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因破产或职工被辞退、受聘或受雇佣人员自动离职等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法定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比照第十二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