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什么

2024-05-24 12:24:37 (37分钟前 更新) 200 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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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辽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提取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本息:
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通辽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
5、完全尚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非通辽辖区户口、职工与驻本行政区内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行政区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3、被纳入通辽(含辖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支出超过总收入的25%的;
职工依照本条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通辽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条  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由单位财务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提取公积金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一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其符合提取条件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将转账支票(或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方式)转入到职工所在单位账户。
经办人员在领收支票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支付时,必须由经办人在支票存根或支付凭证上签署姓名后方可支付。
职工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所在单位账户后,经办人应根据提取金额告知职工本人,经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核兑无误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且职工个人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时封存的,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在破产清算时,应将暂不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名单呈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当职工符合法定的提取条件时,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退还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本息。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因破产或职工被辞退、受聘或受雇佣人员自动离职等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法定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比照第十二条执行。
一、通辽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提取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本息:
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通辽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
5、完全尚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非通辽辖区户口、职工与驻本行政区内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行政区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3、被纳入通辽(含辖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支出超过总收入的25%的;
职工依照本条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通辽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条  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由单位财务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提取公积金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一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其符合提取条件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将转账支票(或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方式)转入到职工所在单位账户。
经办人员在领收支票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支付时,必须由经办人在支票存根或支付凭证上签署姓名后方可支付。
职工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所在单位账户后,经办人应根据提取金额告知职工本人,经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核兑无误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且职工个人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时封存的,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在破产清算时,应将暂不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名单呈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当职工符合法定的提取条件时,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退还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本息。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因破产或职工被辞退、受聘或受雇佣人员自动离职等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法定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比照第十二条执行。
山水平川 2024-05-24
你好:
一、住房消费情形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户籍迁出本市
8,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9.   退休
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你好:
一、住房消费情形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户籍迁出本市
8,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9.   退休
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魅影幽兰 2024-05-11
提取公积金方法: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所需提供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A.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B.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C.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D.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提取公积金方法: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所需提供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A.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B.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C.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D.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独孤道兵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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