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应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产交易部门核准的《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房产交易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